官員看林肯大郡   學者看林肯大郡 第四區不宜居住分析報告  




  
銀行在災害社區善後問題上不可逃避之責任

一、銀行之社會責任

林肯大郡事件,史無前例。其禍害規模之大,事件因由之龐雜,及影
響層面之深遠,都是前所未見。這事件,林肯大郡的居民是直接受害
者,一般民眾也深受驚嚇,這是整個社會的悲劇。如何填補或降低林
肯居民之損害,撫平社會大眾之憂懼,建商及相關政府機關固有其無
可逃避的責任,整個社會也應本著命運共同體之旨,協力解決。這事
件之處理情形,具有示範作用,也考驗著台灣人的智慧。相關行庫,
為經濟社會之重要成份,且為建築事業之重要支柱,實應承擔起相當
社會責任,協同各界,出力解決。

二、銀行之企業責任

林肯大郡事件,涉有山坡地開發政策之不當及建築管理實施之違失,
固不待言。但認真追究起來,﹁銀行﹂這龐大的金融運作體,恐怕亦
是間接因素之一。在台灣,建商實是財力與權勢的結合體。長久以來
,建商向銀行融資,以取得建築用地;建商所推出動輒數億、數十億
之預售房屋貸款業務,則為銀行所吸納操持。建商與銀行,彼此已成
利益共同體。如今建商之躁進率行,乃至造成林肯大郡事件發生,長
期以來銀行對建商之助勢利導,實不無關連。

三、銀行之業務責任

房地的價值,應是銀行貸款的總擔保,房屋貸款是銀行的經常性大宗
業務。銀行對房屋價值之評估,原比一般住戶內行;其對影響房地價
值之土地座落、地質與房屋結構等知識,也較一般住戶豐富。住戶之
敢於購買房地,實與銀行之願意提供貸款息息相關。今房地實際狀況
有異,其應有價值生變,銀行似應比其客戶︵住戶︶承擔較多責任。

四、銀行催逼繳款,住戶走頭無路:

在高房價之今日,升斗小民,常需竭盡一生,才換得一棲身安家之處
;林肯大郡住戶,總多如是。事件發生後,社區內房屋雖有未倒塌者
,卻是蓋在不知何時會滑落崩陷之順向坡地上。很多人落得有屋卻不
敢住之窘境,而被迫在外賃屋。銀行若再落井下石,追索房貸,必將
逼迫住戶陷入絕境。

五、情事已變更,繳款應減緩:

銀行當初放貸,係以林肯大郡事件發生前之房地正常價值為核估依據
。事件發生後,房價突然跌落谷底,情事已然大大變更,銀行若仍依
當初貸放額度、利率及償付期限等條件如數追索,實在不符公平正義

六、銀行追繳、社會全輸:

住戶目前無力繳納房貸,銀行若要一一追繳,必得發動連串瑣法律程
序,其費財耗事,損傷大量社會成本,在所難免房地變價無幾,最終
只會落得兩敗俱傷,一塌糊塗。

七、銀行追繳、深化禍害:

銀行辦理貸款,一向要求至少要有貸款人親友作保︵此為台灣不合理
之房貸陋習︶。在住戶無力繳貸之情況下,銀行若一味求償,又勢必
連帶波及保人,牽連者眾,必搞得親友關係生隙、情誼破裂,人倫社
會秩序遭受破壞,其深化林肯大郡事入禍害,殆可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