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看林肯大郡   學者看林肯大郡 第四區不宜居住分析報告  




  
林肯大郡第四區不適宜居住分析報告

地質災害的危險違法區域,「不適居」即應遷村善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  第四區自救聯盟編
林肯大郡自86年8月18日重大災變發生,除28位居民罹難、200餘戶屋毀外,全郡中尚有位屬災變邊坡區域基地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具違建及居住安全問題待解決。目前倒塌第三區第一排已遭拆除,第二排荒廢至今,而同屬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第四區及第三區第三排自921震災後,被迫判為半倒戶。目前第四區自救會代表正向台北縣政府提出「易地重建、原災害空間再利用」善後方案,透過具體作為,期盼規劃出一個政府、受災戶與社會三贏的重建計畫。

以下,謹就法規、技術、經濟、使用及人文等層面來探討,為何四區(以下簡稱本區域)建築物已不宜也不應再使用,亦無法為安全使用之原因:

法規層面:
一、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山坡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得開發建築:
1.坡度陡峭者。
2.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3.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

經各方鑑定報告顯示,林肯大郡地質危險區(如第四區)完全符合以上不得開發建築要件。又該條規定係屬於『安全性條款』(非一般規範性條款─違反後尚可討論是否能補救),若違反該『安全性條款』,建築物必定安全堪慮,不宜居住。

二、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平均坡度在五十五%以上之『六級坡』,為有沖蝕、崩塌、地滑之虞的陡坡地,屬不得開發之加強保育地。

第四區經鑑定位於六十二%,並且是有沖蝕、崩塌、地滑之虞之砂頁岩互層的順向坡地上,是依法本不宜且不應開發之建築。

三、依內政部70•8•26(70)台內營字第四0六00號函補充規定:實施建築法地區
內之山坡地有土地崩塌之虞者•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劃定範圍禁止建築•該地區範圍包括:


1.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註:此並為現今之禁建標準)
2.已有資料證明有土地崩塌、地層滑動之虞或屬斷層者。

第四區建築物依據結構公會鑑定報告,建築物及基地整體結構因災變撞擊而遭受嚴重破壞,耐震力明顯不足外;穩定性更不及法規標準,無法測知可安全使用多久。
另四區又屬邊坡河谷地帶的高填土區,災變發生後建築物更是日漸傾斜、沉陷,其不安全性,已至為明顯。

貳、技術層面:
一.本區域基地為砂頁岩互層之順向坡,本為極易滑動之地質敏感區。在如此脆弱
地質上,建商又大肆砍山填谷,以極為粗暴的方式進行開發。第四區原設計為地上五層集合式住宅,如今卻蓋成地上九層建築,五層的基礎設計如何作九層的基礎使用?一旦地震來襲如何承受九層樓的地震力?

此外,極易滑動之地質敏感區又如何能承受九層的建築形式。事實上根據結構技師公會的鑑定顯示:四區建築物的高差太大,已有偏壓現象,造成結構抗滑穩定性不足,若在高水位、高水壓之下,建物有滑落河谷的可能。

二.依據水保公會鑑定報告及於營建署(7/24)會議上建議,要求立即對本區域之山頭
張力裂縫處,緊急施作措施,嚴防雨水切入地層,以免地質再遭破壞,否則本區域將有再度發生災變之虞。但事實上,上邊坡往南延伸的兩大張力裂縫群已遭雨水沖刷近一年,引進地表水或地下水滲透入第四區基地層下,使原砂頁岩互層極易滑動之不良地質,再遭受沖蝕,侵蝕成為上覆土層被淘空,極易滑動的危險住宅。

三.第四區座落於厚達十二至十五公尺高之回填土層上,因地下水沖蝕,建築物基
礎底版下方土石已有淘空、沈陷、流失現象。而支撐本區建築物之南側高聳擋土牆,龜裂損壞情形嚴重,其穩定性安全係數不足,使原耐震力不足及未能安全使用之建築物,更加重其危險性。而且自87年瑞伯颱風來襲後,南側最外圍的擋土牆已呈現倒v字型的扭曲狀態,二次災變徵兆已現,

四.本區域建築物,樑柱龜裂嚴重,而且樑柱箍筋之數目、間距皆未依法規標準施
工,違背「強柱弱樑」避震逃命空間設計(此為造成林肯災變二十八人死亡之重要原因)。這種樑柱內 筋違法亂綁,耐震能力明顯不足的情況,除非結構體全部拆除重建方能補強。

五.本區域建築物排列方向與順向坡同方向,乃為致命的錯誤設計,將導致災變時
建築物傾倒迅速,居民毫無逃生機會,且容易發生骨牌效應而全數倒塌。以本次災變為例,三區第一排倒塌,撞擊到第二排,第三排及第四區的建築物結構亦未倖免於難,即為此效應顯現。如果不幸再遭逢地震,其悲慘情形可以想見,且又豈是官員下台負責所能彌補!


參、從經濟及使用層面考量:
一、本區域建築物因遭崩塌撞擊導致樑柱龜裂,加上興建時樑柱箍筋數目、間距及
施工法皆未符合安全標準,若要補強,除非拆掉重蓋,否則勢必得於建築物室內另外增加安全結構(例如多打樑柱或加厚樑柱),則住戶原購買之可使用空間,將因而頓減、變形,而無法使用或正常使用。

二、對一個在惡劣地質上,以不合理開發手段興建,目前岌岌可危的建築物,若強
行補強,光是結構體耐震補強經費即約需原造價三分之一,而就滑動地質之龐大補強花費,更是難以估算。再加上從人文層面考量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以及影響下一代心靈健全發展,所衍生出的無形且無價社會成本浪費,更加上極可能製造出嚴重社會問題,故本區補強將毫無經濟價值可言。

肆、從人文層面考量:
一、 本區緊臨倒塌區,眼見鄰居及親朋好友於本次災變慘遭不幸,就算對大人而言,慘劇及風災、雨災的陰影,至今仍籠罩壓頂,驚悚不已,婦老家小更是絕不再靠近災變區一步。為給予孩童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就應對第四區進行遷村的考量,不然如此影響到下一代心態健康發展,所付出社會成本實難以估計。

二、本區域原為一完整社區,因災變發生,第一、二排被(將)拆除,本區域之「社區共同體」已遭破壞,無法復原。社區之環境、人際關係整個改變、扭曲,「致命社區」的陰影永烙本區。 這種環境、心理上的傷害,如何是技術補強可以回復的?

三、房屋,是讓『人』居住的。但政府從未對本區受害居民進行人文(心理、社會)層面之調查,而強對災變後硬體設施技術補強,便要求絕對不敢再回去住的受害住民,返回殘破家園居住,住戶迫於無耐,只好永無休止協商、抗爭,到處奔走,長久下來所付出之社會成本,豈是補強完後(如果可以補強的話)又毫無價值(無人使用即毫無價值)之硬體設施所能相比。

結論:

對於發生重大災變導致傷亡慘重之區域,本於善良風俗及人道善後方式,該區域基地絕對不適宜再作為建築居住使用,以避免導致居住災民人格及道德觀念產生偏差,進而洐生嚴重社會問題。本區域基地為本次林肯大郡災變直接受害坡,該基地已完全不能安全使用。以『人』為本,且依據區域計劃法之精神,本區域基地因重大災變慘劇發生,自應變更為加強保育之紀念公園,或其他非居住用途之用地。政府應主動解決原本不應存在、且不適宜人住之本區域建築物,使住戶回歸正常生活,「免於恐懼、免於怨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