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

第四百零七條 (適用範圍)強烈及中度地震地區之就地澆鑄韌性立體剛構及僅於梁柱接頭處就地澆鑄合成之韌性立體剛構(橫力係數之k=0.67)或韌性立體剛構與剪力牆合用構造(橫力係數之k=0.80),應符合本節之規定。
第四百零八條 (耐需要求)耐震結構分析須顧及結構物與非結構物間之相互作用,非主要構體之損壞後果,亦應考慮。
  樓版及屋面應使為傳佈橫力至剛構或剪力牆之橫構材。
  混凝土之規定壓力強度不得少於二一○公斤/平方公分,鋼筋之最大降伏應力不得大於四二○○公斤/平方公分,並不得以較高應力鋼筋代替之。
  不論有無耐震剪力牆,以撓曲構材與柱組成之韌性剛構,在強烈地震時,假定其側向變形足以產生反復塑鉸;塑鉸力矩應依本章第五節規定計算。
第四百零九條 (撓曲材)
  一、撓曲構材之最大鋼筋斷面積比(ρ),不得大於平衡鋼筋斷面比(拉力鋼筋達降伏應力時混凝土壓力應變達○•○○三)之一半;構材上下至少須有兩支鋼筋通過構材全長,其鋼筋斷面比不得少於(14/ fy),(fy)為鋼筋規定降伏應力,公斤/平方公分。
  二、在支承處負彎矩拉力鋼筋至少須有三分之一將其錨錠長延伸至最外反彎點外,且不得少於淨跨度之四分之一。梁每端至少須有最多拉力鋼筋之四分之一連續穿過梁上端。
  三、撓曲構材與柱連接處之正彎矩強度,不得少於負彎矩強度之一半。
  四、撓曲構材上下鋼筋須延伸至柱,並穿過柱至對面之撓曲構材。如因斷面不同不能穿過或其對面無撓曲構材時,須延伸至圍束區之遠面,並錨定握持達其規定降伏應力。
  圍束區以緊密箍筋或緊密螺筋圍束梁(柱)中混凝土處或梁柱接頭處。
  緊密箍筋或螺筋之直徑不得小於十公厘,箍筋末端彎鉤須為一百三十五度圓彎加十倍鋼筋直徑長,間距應符合本條五款六款或本編第四一○條四款六款之規定,握持長應自柱之近面起算,末端須用九十度標準彎鉤,錨定長在圍束區中不得小於本編第三九八條基本握持長之三分之二;在圍束區外時不得小於本編第三九四條至四○二條有關規定,但均不得小於四十公分。
  五、腹筋須能承受由於構材垂直載重之剪力及由於構材端側移之塑鉸力矩之剪力。
  垂直於縱向鋼筋之腹筋,須沿構材全長設置,最小肋筋直徑為十公厘,最大間距為有效深度之一半。
  距梁端相當於四倍有效梁深距離內,腹筋面積不得小於左列之較大者,間距不得大於(d/4)。
   d
Av = ─ -0.15 As' 或 0.15 As
   s
  其中(Av)腹筋面積,(d)有效梁深,(S)腹筋間距,(As')壓力鋼筋面積,(As)拉力鋼筋面積。構材端接連柱之肋筋必須用箍筋,第一箍筋距柱面不得超過七•六公分。
  六、如鋼筋作用為壓力鋼筋,鋼筋之間距不得大於十六倍鋼筋直徑或三十公分;在梁端箍筋應用距離由柱面起須有兩倍有效梁深之距離。如因構架之非彈性變形致構材之彎距強度不在構材之端部,所用腹筋面積及間距應依本條第五條之規定。
  七、除非箍筋間距依本條第六款規定應用,拉力鋼筋不得在拉力區或反復應力處疊接,疊接處至少須有兩箍筋,疊接長至少二十四倍鋼筋直徑或三十公分,在距塑鉸相當有效深度(d)之距離內不得焊接。
第四百十條  (受撓柱)
  一、承受軸力與彎矩之柱,其主筋斷面積比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並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二、在梁與柱連接之主軸平面內,除非各圍束柱心之彎矩強度和足以承受設計載重,各柱受軸載重後之彎矩強度和不得少於所連接各梁之彎矩強度和,若任一層上之處或多處梁柱之接頭,不能符合前述規定,則該層上其餘接頭,須能承受包括非上述接頭設計所增添之全部剪力。
  三、柱之最大設計軸力(Pe)如小於或等於(0.4Pb),可依本編第四○九條撓曲構材設計之。(Pb)為(鋼筋拉力達降伏應力,且混凝土壓力應變達○•○○三平衡狀態時之柱軸力)柱之軸力載重能力。
  四、若(Pe)大於(0.4Pb),梁柱接頭處之上柱底部及下柱頂部須以緊密箍筋或緊密螺筋圍束之,圍束之高度不得小於相當圓柱直徑或矩形柱之長邊或四十五公分或六分之一柱淨高度之較大者。
  緊密螺筋之體積比(ρs),不得小於本編第四二二條之規定,亦不得不小(0.12 fc'/fy)。
                    lhlsSh
緊密箍筋之面積(Ash),應依下式求算( Ash = ────)
                     2
  計算時,(ρs)依緊密螺筋之規定,本編第四二二條式中之(Ac)以(Ach)代替,(Ach)為緊密箍筋圍束之柱心面積,(fy)為緊密箍筋之降伏應力,(lh)為緊密箍筋垂直肢間之最大無支撐長,(Sh)為緊密箍筋之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
  如為減少緊密箍筋之支撐長,可加補助箍筋其兩端須連接至緊密箍筋,並以半圓標準彎鉤紮在主筋上,以防止施工時被移動,補助箍筋之保護厚度不得小於一•三公分。
                   d
五、柱中緊密箍筋,應符合下式要求,(Avfy──= Vu -Vc)
                    S
。其中(Av),緊密箍筋在間距 (S)間之面積,如用緊密螺筋時以(2/3 Av)代替(Av)。
  (S)間距,不得大於有效深度(d)之一半。
  (Vc =νc bd),(νc)應依本編第四三一條規定,(b)為寬度,(d)為有效深度,如柱之單位面積設計軸重小於(0.12 fc'),(νc)作為零,
   驒+1/2 Mb          驒+Mb
(Vu = ─────) 但不必大於 ( ─────)
     h            h
  ,其中(驉)及(驒)為塑鉸在柱之上下端時,柱之彎矩強度,(h) 為柱之淨高度,(Md)為其連接梁之彎矩強度和,如只有一梁時,式中(1/2Mb)以(Mb)代替之。
  六、柱如支承不連續至下層之牆或堅固隔間,全柱長應依本條四款規定全用緊密螺筋或緊密箍筋。
  七、主筋之拼接應依本編第三六六條至第三六八條之規定,但疊接長不得小於鋼筋直徑之三十倍或四十公分,如用焊接或頂接,每處不得超過所用鋼筋四分之一,且與鄰近拼接至少三十公分以上。
第四百十一條 (樑柱接頭)梁柱接頭處之緊密箍筋或緊密螺筋應符合本編第四一○條四款及五款之規定;依五款計算時,式中之(Vu)為計入柱剪力及其連接梁主筋計算剪力(按主筋面積與其降伏應力計算之)之最大剪力。
  接頭處柱之四邊均有梁連接時,前述之緊密箍筋或緊密螺筋之規定可以減少一半,但梁寬不得小於柱寬之一半,梁深不得小於最深梁深度之四分之三。
  如梁軸心不能與柱軸心相交時,應計入由於偏心增加之剪力,彎矩及扭力。
第四百十二條 (剪力牆)剪力牆須能抵禦傾倒力矩、垂直載重及剪力之共同作用,並須適當傳遞牆之彎矩,垂直載重及剪力至其基礎或支承物。
  剪力牆之橫向及豎向鋼筋之最小面積不得小於牆身全斷面積之四百分之一。
  應用於韌性體剛之橫力修正因數,計算剪力牆之剪力鋼筋時不得應用。
  剪力牆之(Pe)如小於或等於(0.4Pb),且依需要強度按牆全斷面為彈性均質材計得之最外緣拉力超過(0.15fy),牆端之豎向鋼筋最小面積(As),應依左列規定:
   14
As =(──) hd
   fy
  其中(d)為由鋼筋重心至最外壓力緣牆之橫向距離,(h)為牆之厚度,(fy)為鋼筋之降伏應力,(fr)為混凝土破裂模數,(Pe)( Pb)如本編第四一○條。
  牆中所用鋼筋應能抵抗軸力,彎矩及剪力之需要。
  如(Pe)大於(0.4Pb)時,剪力牆須有豎向邊構材能以承受由於牆重量及所承輕靜載重與活載重與設計橫力所生豎向應力,豎向邊構材全長須應用特別橫向鋼筋並符合第四一○條規定。
  剪力牆之工作縫應依本篇第三六一條規定建造。豎向鋼筋之拼接處依本編第四一○條有關拼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