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就怕!
從林肯大郡翻看「自由自在,諸法皆空」的建築底細

邱晃泉律師


林肯大郡事件,奪去二十八人生命,倒了上百戶,留下幾百上千蓋在順向、滑動、削山、填谷、地理破壞、水文殘敗的土上的危疑房屋。
那裡,原本是大自然經千萬年孕育生成的青山、翠谷。政府、建商、建築師等,卻在短短一兩年內,讓它、將它翻覆得面目全非。

不實的地質調查報告─建築常態!
山坡地開發有高度危險性及不穩定性。因此,「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明文規定,凡是屬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之山坡地,均不得開發建築。而為了解地質結構是否適於開發建築,「建築技術規則」基礎構造章同時規定,設計為五層以上建築物,須應用鑽探方法,詳細調查地基;其中,對鑽探孔於基地內之分佈、數目及深度等鑽探工作之進行,訂有嚴格之規定。依該規定作出之地質調查報告,並為建築開發案申照送審的應備文件之一。
林肯大郡所座落的山坡地,地質惡劣:不但是典型的順向坡,且是砂岩、頁岩交疊,極其脆弱的砂頁岩互層地質結構。而且,該山坡地坡度陡峻,達三十幾度,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依當時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平均坡度百分之五十五的山坡地,為禁止開發區。林肯大郡,坡度遠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根本不准開發。且該坡地,亦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所列之「六級坡」─有沖蝕、崩坍、地滑之虞之陡坡地,也是不得開發利用的「加強保育地」。簡單說,不論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林肯大郡所在基地,根本不應且不得作為開發建築用地。
然而,在「老丙建」開放政策的庇護下,在舉國追逐建築財富的迷夢下,在法律管不著「有辦法者」的法治生態下,沒有什麼是不可以開發建築的。憑著顯然虛偽不實的地質調查報告及地形圖,建商輕易取得了開發許可。地質調查報告所記載的鑽探孔數、孔位標示位置等,都顯然不合;明明是砂頁岩互層,卻記載為砂岩;地形圖上的等高線,也被刻意壓低了。建築師及建築主管機關,都表示innocent,都說不知道那不是真的。不久前,台北縣政府負責處理林肯大郡的官員,曾責備住戶說:「這麼有問題的房子,你們怎麼要買呢?」想想看,連建築師和建築主管機關都可以那麼「無知」了,又能期待消費者有多高的敏感度、警覺性呢?
不過,據了解,用不實的地質調查報告,混充真品,是常態;用真實的,才是變態。林肯大郡的相關建商、建築師、建築主管機關,顯然不是建築界的變態者。他們的正常,可能還不是在於以假為真,而是根本不在乎是真是假─只要有地質調查報告這東西就可以了。

致命的箍筋─林肯事件的預言
林肯大郡所以發生崩塌,除了地質結構不良外,其違法過度開挖、施工品質低劣、偷工減料,也是重要禍源。為確保建築物之耐震性,「建築技術規則」第三七二條有關混凝土建築物構造規定:「柱四角主筋應以箍筋圍紮,其柱筋每隔一根仍應以箍筋圍紮。」第四一○、四一一條規定:「緊密箍筋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然而,經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林肯大郡一至五區全部房屋:樑柱箍筋接頭,無耐震箍筋;圍束區箍筋,間距過大;且閉合箍筋,未做135度彎鉤。其耐震能力,明顯不足。早在林肯大郡出事後的第二、三天,好幾位結構技師、大地技師到場會勘時,就已透露:那即是災變時,樑柱迸裂、鋼筋折脫、房屋擠壓塌陷,二十八人全無逃命空間的原因。只是,據說,那是時下蓋房子的普遍現象,影響層面太廣,已不知如何計較矣。兩年前林肯大郡二十八人的無辜受難,似乎已預言了九二一大地震更多生命的冤枉犧牲。
林肯大郡謬亂的「台灣經驗」,還有很多。例如,一至五區所座落的坡地,或被大規模的削砍邊坡,或被大量的填積土方。又例如,十五樓區及「國王山莊」現有基地,原本是山水匯集的深邃溪谷。整個青綠的溪谷(差不多半個台大校總區大)竟被硬生生的填了三十九公尺的棄土、爛土;兩棟十五樓的大廈,竟是蓋在三十九公尺的填土上。建商、建築師,可以這樣粗暴、蠻幹嗎?建築主管機關,可以容許那樣亂來,或可以「不知不覺」嗎?

地上五層、地下兩層?地上五層、地下四層?
還是地上九層?

林肯大郡第四區的狀況,更令人吃驚。那是建商、建築師和建築主管機關在山坡地的集體創作。那樣的作品,是要展現人可勝天,還是剛好在顯露自己的自大、無知、沒有人文關懷、且欠缺美學素養呢?
照片一,就是林肯大郡第四區。第四區,究竟是,地上五層、地下兩層?還是,地上五層、地下四層?還是,根本就是,地上九層呢?這竟然是個問題。
從房屋的通路那邊(即照片所示的背面)來看,只是五層樓;從樓梯走下,只有B1、B2停車場。而依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該區也確是地下二層、地上五層之建築物。然而,崩塌事件發生後,住戶才發現:該區地下實際深達四層。也就是B1、B2下面還有無建造執照、無使用執照的B3、B4。這難道不是違法的建築嗎?依照建築師送審如圖一的縱向剖面圖,地下只有兩層。事實上,如圖二所示現況剖面圖,地下總共有四層。其耐震設計、耐震審查、耐震施工等,是否符合建築規範,已顯然可疑。
假設第四區,真如執照所示,地下只有兩層,其安全性、合法性也大有問題。假如地下只有B1、B2,那表示其下面部分是土,而其外面的混凝土牆就是擋土牆了。問題是,擋土牆可以與建物的外牆為同一連續結構嗎?其次,B1、B2以下的部分,實已形同「斷崖基地」(人造的);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條,上面的地上五層、地下兩層,可以蓋滿到「基地」外沿,而不必後退十公尺以上嗎?
回歸現實,如照片一所示,由臨北港溪側觀察,第四區根本是「地上九層」而「無地下層」之高樓大廈!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六層以上建築物的結構專業工程部分,應由結構技師負責辦理其設計及監造。第四區之建造,並未如此,顯然違法。這樣的「傑作」,顯然是為增加第四區基地平面,而違章興建B3、B4,並以混凝土高聳牆壁冒充擋土牆,掩蓋、遮蔽之。這也就是為何該區擋土牆高達十幾、二十公尺,形同懸崖峭壁之由來。不知,如此的「創意空間」,建築主管機關有何感覺?可被「ㄔㄚˊ知」?

居住建築乎?要塞城堡乎?
更令人納悶的是,建商、建築師、建築主管機關,似乎都沒想過:這是居住建築,而不是要塞城堡。他們竟將(讓)第四區蓋成像「在陡峭的山頂上,背靠懸崖峭壁」並有外圍工事的歐洲中世紀城堡(參大英百科全書)。不信,請看照片二。他們似乎忘了,要住在裡面的是現代一般台灣平民,而不是歐洲中世紀的領主、軍士。他們幾乎沒想過,人家明明是要買五樓,竟變成「castle in the air」─「空中樓閣」。他們當然更沒想到,住戶如果不小心一件內褲或一個十元掉到下面,要跑多深遠、多坎坷的路,才可能撿回來?至於其他更可笑或可怕的假設,就不必多提了。建商、建築師,也許真的將四區夢想成歐洲古堡,只是他們的天分畢竟有限,看過的城堡恐怕也不多,才會將那「城堡」蓋得那麼難看。認真體會,第四區建物,真是個不道德的存在!

基礎可混雜,地錨也插花
建築物基礎型式,也是影響建築物安全的重要因素;這在山坡地建築上,尤其重要。「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同一建築物基礎,不得應用兩種不同型式,亦不得以兩種合力承載重量。」林肯大郡的基礎型式,則複雜之至,根本不合規定。同樣,以第四區為例,該區基本上雖是筏式基礎(版基),但在南、北兩側卻有樁基,而地下室北側又有地錨;其基礎型式,混雜、亂用,明顯違法。
而且,地錨,絕多是臨時性的工程措施,實不可充作永久性的(設計使用年數五十年的)建築物的基礎。林肯大郡三區一排外,崩塌死人的邊坡擋土牆,就是使用地錨;那是在外面,但已不應該。在四區,地錨就在建物裡面,就在地下室內,就是房屋的一部分;這尤其罪過。
那樣的混雜、亂用,分明是建商、建築師為應付其超挖、濫填所造成的挖方、填方不均等難處,而「腦力激盪」的結果。俗語講:「無彼號尻川,也敢食彼號瀉藥!」建商、建築師、(也許包括)工程師們,憑什麼可以那樣「厲害」?又憑什麼可以期待住戶安心?

酒罐、垃圾、保麗龍─林肯事件另一預言
第四區的住戶,不只發現多出來的B3、B4,還從外面打開B3、B4(如照片所示之高聳牆壁下方黑塊部分),進入探究。結果發現:內部樑柱、混凝土鬆散不實,並嚴重剝落;樑柱鋼筋外露、鏽蝕、歪斜亂綁,處處可見;而且,樑柱內竟然混填充塞許多「台灣啤酒」罐、塑膠袋、保麗龍、及其他垃圾!這些一年多前的發現,同樣,也預見了九二一地震的房屋倒塌和人命犧牲!

諸法皆空,看了就怕
林肯大郡事件,一般人多只知道擋土牆、房屋倒塌那部分。其實,沒倒塌的那一大部分,存在著同樣嚴重的問題,值得關切。以上,是個人兩年多來協助處理林肯大郡事件的幾點觀察。這些問題都顯示了,在建築界,法律與倫理規範的似有若無。

李總統登輝先生說:「夭壽!山坡地上房子蓋成這樣,看了就怕!」李總統又說:「諸法皆空,自由自在」。起初,大家都不知道他老人家在說什麼。經過一兩年來的尋繹、探索,吾人終於明白,他指的原來就是林肯大郡!不過,他的「怕」,上了媒體,結果卻不痛不癢。對林肯大郡的住戶,這「怕」,則是真實的,甚至是要命的。
建築,如果只是美學、藝術,或只在「通過形式傳達經驗感受和思想情操」的話,可以是,或許也應該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的。不過,建築,顯然不只是美學、藝術。它更嚴重關係到別人的使用和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構造堅固耐久,且適合人住,是最基本的要件。建築,當然需要有技術規範來約制。何況,在台灣,建築師尤其角色混雜─有的自命為藝術家,又不喜別人插手工程技術。而有關建築美學那部分,台灣很多建築師的表現其實很差。這時,不管建商、建築師或建築主管機關,是不是應更謙虛點面對涉及別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實際使用的工程技術與人文面向呢?

建築革命,以免太遲
「看了就怕」的山坡建築,導因於「諸法皆空,自由自在」的建築文化。要想看了不怕、住的安心,必須建築界不亂來。畢竟,法之為法,實在於被普遍重視、遵守,而不在於被普遍違反後的依法處理、究辦。建築災難,其實也非法律所能及時解決、通盤善了的。林肯大郡,是個例證;九二一的諸多案件,恐怕亦將如是。那樣的建築文化,若不改變,像林肯大郡、九二一的人禍弊案,還會接連發生。相信,「建築文化大革命」,不是應景口號,而是台灣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