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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18-88.0818
災 變 善 後 邁 入 第 二 年

災變善後邁入第二年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第四區自救聯盟陳請書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第四區自救聯盟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金四救八八字第001號
附件:
正本受文者:台北縣政府 蘇貞昌縣長
副 本:李總統
行政院蕭院長
監察院錢院長
內政部黃部長
立法委員李慶華、朱惠良、范巽綠、周錫瑋、韓國瑜、趙永清、林志嘉、陳學聖

主 旨:有關貴縣辦理本社區補強作業,八十八年四月三日舉辦之「第一階段補強說明會」引發住戶對補強作業之效用及居安問題更大疑慮,因此本聯盟懇請貴縣在未充份消弭本社區住戶對補強之相關疑慮前,莫試圖以社區管委會背書為由「強行進行補強」,造成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生命、財產損失之基本權而作更大規模之抗爭行動;如貴縣考量「價購」之前,住戶之安危則應儘速擬定疏散安置措施。
說 明:
1.縣府工務局八十八年四月三日舉辦之「第一階段補強說明會」,會中本社區居民對「補強」是否等於「居住安全」;是否影響「價購」作業及補強削坡作業是否對順向坡上第四區地質造成破壞而引發二次災害等之疑慮,有極強烈之質疑;而貴縣對此迄今亦未以任何書面具名表示或公開保証。

2.本聯盟頃聞縣府工務局欲以金龍特區、第六區社區管委會主委之背書,於近期內「強行補強」第四區下邊坡擋土牆(近籃球場位置),是否意味本區該擋土牆持續扭曲、下陷之現象,已危及住戶居住安全?等不及「價購」的時效、顧不得要和「頭家」充份溝通,非強行進行補強不可了?

3.本聯盟建請貴單位在未充份消弭本社區住戶對補強相關功能之疑慮前,若「強行補強」勢將造成更大民怨,刺激第四區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生命、財產損失之基本權而作更大規模之抗爭。如第四區下邊坡擋土牆(近籃球場位置),已危及本區居住安全,則應在5、6月雨季來臨前儘速擬定疏散安置措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副本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第四區自救聯盟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金四救八八字第001號
附件:
受文者:李總統
行政院蕭院長
監察院 錢院長
內政部 黃部長
立法委員李慶華、朱惠良、范巽綠、周錫瑋、韓國瑜、趙永清、林志嘉、陳學聖

正 本:台北縣政府 蘇貞昌縣長
主 旨:有關貴縣辦理本社區補強作業,八十八年四月三日舉辦之「第一階段補強說明會」引發住戶對補強作
業之效用及居安問題更大疑慮,因此本聯盟懇請貴縣在未充份消弭本社區住戶對補強之相關疑慮前,莫試圖以社區管委會背書為由「強行進行補強」,造成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生命、財產損失之基本權而作更大規模之抗爭行動;如貴縣考量「價購」之前,住戶之安危則應儘速擬定疏散安置措施。
說 明:
1.縣府工務局八十八年四月三日舉辦之「第一階段補強說明會」,會中本社區居民對「補強」是否等於「居住安全」;是否影響「價購」作業及補強削坡作業是否對順向坡上第四區地質造成破壞而引發二次災害等之疑慮,有極強烈之質疑;而貴縣對此迄今亦未以任何書面具名表示或公開保証。

2.本聯盟頃聞縣府工務局欲以金龍特區、第六區社區管委會主委之背書,於近期內「強行補強」第四區下邊坡擋土牆(近籃球場位置),是否意味本區該擋土牆持續扭曲、下陷之現象,已危及住戶居住安全?等不及「價購」的時效、顧不得要和「頭家」充份溝通,非強行進行補強不可了?

3.本聯盟建請貴單位在未充份消弭本社區住戶對補強相關功能之疑慮前,若「強行補強」勢將造成更大民怨,刺激第四區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生命、財產損失之基本權而作更大規模之抗爭。如第四區下邊坡擋土牆(近籃球場位置),已危及本區居住安全,則應在5、6月雨季來臨前儘速擬定疏散安置措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第四區自救聯盟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金四救八八字第002號
附件:

受文者:李登輝總統

副 本:行政院 蕭院長
監察院 錢院長
內政部 黃部長

主 旨:我們對目前縣府欲以「強行補強」試圖解決林肯大郡第四區違法建住戶在災變中,蒙
受的生命財產及精神損失的做法,無法認同。同時我們也不承認「補強即等於賠償」,因為基於,本區均不能補強,也不宜補強:

說 明:
1.基於下列任一理由或全部理由,本區均不能補強,也不宜補強:
(1)本區基地為沙頁岩互層易滑動之順向坡,是無法以「補強」改變的事實。
(2)填土、沈陷、掏空,無法補強
(3)本區應為地上五層、地下二層之設計,卻被違法建造成地上五層、地下四層共九層的情
況,不能以補強解決。
(4)房屋箍筋違法亂綁,違背「強柱弱樑」避震逃命空間設計(此為造成林肯災變28人死
亡之重要原因),更無法補強。因此,我們堅決要求:

由於林肯大郡的不當開發肇因於山坡地開發政策,因此政府有責任運用公權力督責建商負起善後賠償責任,回應四區住戶「退屋還款」的要求。
根據鑑定報告中顯示,本區危險性高於三區,縣府應儘速擬出疏散安置措施,若縣府繼續對住戶要求置之不理,日後一旦發生二次災變,造成四區住戶生命財產的損失,縣府必須負起全部責任。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第四區自救聯盟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金四救八八字第002號
附件:

受文者:行政院 蕭院長
監察院 錢院長
內政部 黃部長

正 本: 李登輝總統

主 旨:我們對目前縣府欲以「強行補強」試圖解決林肯大郡第四區違法建住戶在災變中,蒙
受的生命財產及精神損失的做法,無法認同。同時我們也不承認「補強即等於賠償」,因為基於,本區均不能補強,也不宜補強:

說 明:
1.基於下列任一理由或全部理由,本區均不能補強,也不宜補強:
(1)本區基地為沙頁岩互層易滑動之順向坡, 是無法以「補強」改變的事實。
(2)填土、沈陷、掏空,無法補強
(3)本區應為地上五層、地下二層之設計,卻被違法建造成地上五層、地下四層共九層的情
況,不能以補強解決。
(4)房屋箍筋違法亂綁,違背「強柱弱樑」避震逃命空間設計(此為造成林肯災變28人死
亡之重要原因),更無法補強。


因此,我們堅決要求:

由於林肯大郡的不當開發肇因於山坡地開發政策,因此政府有責任運用公權力督責建商負起善後賠償責任,回應四區住戶「退屋還款」的要求。
根據鑑定報告中顯示,本區危險性高於三區,縣府應儘速擬出疏散安置措施,若縣府繼續對住戶要求置之不理,日後一旦發生二次災變,造成四區住戶生命財產的損失,縣府必須負起全部責任。


正本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第四區自救聯盟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金四救八八字第003號
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第四區自救聯盟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金四救八八字第004號
附件:二份
正本受文者:內政部 黃主文部長
台北縣政府 蘇貞昌縣長
副 本:行政院 蕭萬長院長
監察院 錢復院長
立法委員李慶華、朱惠良、范巽綠、周錫瑋、韓國瑜、趙永清、林志嘉、陳學聖
台北縣政府 社會局

主 旨:檢附林肯大郡第四區住戶對國王山莊換屋條件之調查回函,本聯盟並建請貴單位負起政策錯誤及核照貪瀆之失,參酌住戶共同意見,或敦促建商退屋還款,或另行於託管在縣政府的268筆土地中尋找合適之建屋作為交換,以期與居民達成共識,儘速讓林肯大郡善後事務落幕。
說 明:
1.林肯大郡專案小組第三次工作會議中,林肯建商提議以目前被勒令停工、且被縣議員質疑該申請開發案之核准有違失
之國王山莊(詳見附件一),作為與危險第四區住戶換屋的條件,但因環境及新舊屋之差別,希望第三、四區住戶每坪補貼建商貳萬元。本區住戶對此協商結果提出強烈質疑(請見附件二)。回收之120戶的調查表中;均對本換屋條件表示「不願意」。
2.為儘速讓林肯大郡善後事務達成共識,因此本聯盟建請林肯大郡專案小組重新協商建商退屋還款,或,於託管在縣政
府的268筆土地中尋找其他合適之建屋作為交換。
 
88.5.19
主 旨:林肯大郡第四區自救聯盟行文台北縣政府 蘇貞昌縣長,建請貴單位負起政策錯誤及核照貪瀆之失,參酌住戶共同意見,或敦促建商退屋還款,或另行於託管在縣政府的268筆土地中尋找合適之建屋作為交換,以期與居民達成共識,儘速讓林肯大郡善後事務落幕。
說 明:
蘇縣長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於就任年餘首次蒞臨本社區時,曾表示第四區為「不適宜居住」之危險區域;當晚接受TVBS新聞連線專訪時亦曾允諾,將建請中央政府辦理「價購」,但延宕迄今未見貴單位對本案辦理情形有任何說明。故請將本案辦理情形及進度規劃於文到後七日內見復,以消弭本聯盟居民之疑慮。
林肯大郡專案小組第三次工作會議中,林肯建商提議以目前被勒令停工、且被縣議員質疑該申請開發案之核准有違失之國王山莊(詳見附件一),作為與危險第四區住戶換屋的條件,但因環境及新舊屋之差別,希望第三、四區住戶每坪補貼建商貳萬元。本區住戶對此協商結果提出強烈質疑(請見附件二)。在縣府回收之本區120戶的調查表中;均對本換屋條件表示「不願意」。
為儘速讓林肯大郡善後事務達成共識,因此本聯盟建請縣府林肯大郡專案小組重新協商建商「退屋還款」,或,於託管在縣政府的268筆土地中尋找其他合適之建屋作為交換。
颱風雨季來臨,第四區地裂屋沉、險象處處,懇請貴府體恤人民生命財產危在旦夕之苦情,儘速安排疏散安置措施,以
免造成難以彌補之憾。

在汐止鎮公所由縣府主辦,內政部官員及立委周錫瑋等列席第三排與建商協商會中,大約六十戶分散各地的受害戶趕來參加,也是自災變以來首度和李宗賢談判。他看人多就不那麼跩不死的德性,當然是對他有利的條件下,他認同我們的提議,即我們堅持比照全毀二百戶的貸款債權轉移給建商和銀行團協商提列為呆帳,並償還自備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