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勝訴 林肯大郡15災戶獲5700萬國賠

----(聯合報2003/11/03 

  記者劉峻谷、沈旭凱/台北報導

台北縣汐止林肯大郡倒塌案,林岱叡等十五名受災戶訴請台北縣政府國家賠償,板橋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縣政府應賠償五千七百餘萬元。

這是林肯大郡災民訴請國家賠償的首件判決並獲勝訴,消息傳來令林肯大郡居民雀躍不已。目前仍有多次林肯大郡受災戶聲請國賠的案件,由法院審理中,首件受災戶的勝訴判決,具重要參考價值。

八十六年八月林肯大郡倒塌後,八十七年災民紛紛以縣府工務局、農業局審核建照、雜項執照圖利建商,廢弛職務,要求國家賠償。曾有二百四十八位災民聯合訴請國家賠償十億八千餘萬元,但因繳不出裁判費,最後不了了之。受害最嚴重的第三區居民也訴請國家賠償一億餘元,迄今法院仍在審理中。

律師孫明熙接受第二區林岱叡等十五戶居民委託後,改變天價求償策略,務實地依當年土地公告現值、災變前房屋市價、房屋折舊率、每戶平均裝璜費用;扣除建商已經理賠的金額,核算出每戶可聲請賠償四百零九萬餘元,據此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六千一百四十九萬六千二百廿六元。

板橋地方法院上月廿七日判決,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農業局等相關單位人員核發建執照、邊坡施工雜項工程執照過程不實,已有公務員被懲處、監察院糾彈或判決有罪,縣政府監督不周導致民眾的財產損失,自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賠償金額五千七百餘萬元,平均每戶可獲三百八十餘萬元。

孫明熙表示,本案災民住在第二區,災變發生時房屋嚴重受損,但沒有人死亡,因此他與住戶溝通改採務實的態度,獲得住戶同意「在沒有人命賠償的壓力下,儘量讓案情簡單化」,此舉果然奏效,讓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他說,讓災民儘快領到錢,對改善生活才有幫助,鉅額的損失求償雖然有理,但曠日費時,緩不濟急。

林岱叡等人在起訴狀指出,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溫妮颱風過境,豪雨滲入社區西北側邊坡,鬆動土壤,造成土石流衝擊林肯大郡社區第二、第三區住宅,造成廿八人死亡、廿四人輕重傷慘劇。他們所住的房屋梁柱斷裂,基地滑動,無法居住,經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無回復的可能」,必須拆除,一生的儲蓄頓時化為烏有。

事後調查原因,是因台北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技士練瑞麟、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技士許信行,審查「林肯大郡」第二區建造併雜項執照時,登載不實事項,圖利林肯大郡建商,兩人已經八十八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在案,因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要求國家賠償。